| (一) |
保證人:由代申請之臺灣地區旅行社負責人擔任保證人,免附保證書。 |
| (二) |
工作天:7至10天。(不含郵遞時間) |
| (三) |
發證種類及其效期:
| 1. |
經審查許可者,由移民署發給許可來臺觀光團體名冊及臺灣地區旅行證。許可來臺觀光團體名冊交由代送件之旅行業全聯會轉發負責接待之旅行社;臺灣地區旅行證交由代送件之旅行業全聯會轉交負責接待之旅行社轉發申請人,申請人應持憑連同尚餘6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所發護照正本,經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 |
| 2. |
有效期間自核發日起2個月,未於有效期間內入境者,不得申請延期。 |
|
| (四) |
旅遊計畫:
| 1. |
申請參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以下簡稱竹科)行程,應載明於旅遊計畫書行程表中,並檢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區管理局)同意文件。臺灣地區旅行社於交通部觀光局電腦管考系統中登錄竹科行程資料時,統一以「新竹科學園區」名稱登錄。 |
| 2. |
申請來臺觀光行程,如未列參觀竹科,經移民署許可後不得再提出申請。 |
| 3. |
申請來臺觀光,已列參觀竹科行程者,經移民署許可後,如須變更參觀日期,應於原訂行程3日前向園區管理局提出申請,並循交通部觀光局通報機制,通報行程變更。 |
|
| (五) |
入境停留日數及活動範圍:
| 1. |
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10日 |
| 2. |
應依臺灣地區旅行社安排之行程旅遊,不得擅自脫團。但因緊急事故或符合交通部觀光局所定之事由、人數或天數需離團者,應向隨團導遊人員陳述原因,填妥拜訪人姓名、單位、地址、歸團時間等資料申報書,由導遊人員向交通部觀光局通報。 |
| 3. |
違反規定者,治安機關得依法逕行強制出境。 |
|
| (六) |
提前出境:因故不再繼續原定之行程者,得憑所持旅行證出境聯,提前出境。 |
| (七) |
特殊事故延期停留:因疾病住院、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由臺灣地區旅行社備下列文件,向移民署各服務站申請延期,由受理單位予以延期,每次不得逾7日。
1.延期申請書。
2.旅行證出境聯。
3.流動人口聯單。
4.相關證明文件。
5.證件費2百元。 |
| (八)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臺灣地區旅行證:
| 1. |
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者。 |
| 2. |
曾有違背對等尊嚴之言行者。 |
| 3. |
現在中共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關任職者。 |
| 4. |
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 |
| 5. |
最近5年曾有犯罪紀錄者。 |
| 6. |
最近5年曾未經許可入境者。 |
| 7. |
最近5年曾在臺灣地區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 |
| 8. |
最近3年曾逾期停留者。 |
| 9. |
最近3年曾依其他事由申請來臺,經不予許可或撤銷、廢止許可者。 |
| 10. |
最近5年曾來臺觀光,有脫團或行方不明之情事者。 |
| 11. |
申請資料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者。 |
| 12. |
申請來臺案件尚未許可或許可之證件尚有效者。但帶團來臺之領隊,不在此限。 |
| 13. |
團體申請許可人數不足本辦法第5條之最低限額者或未指派大陸地區帶團領隊者。 |
| 14. |
經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未隨團入境者。(自國外來臺者,當日未隨團入境,次日即註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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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於抵達機場、港口之際,查驗單位應查驗許可來臺觀光團體名冊及相關證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其入境;並通知移民署廢止其許可及註銷其臺灣地區旅行證:
| 1. |
未帶有效證照或拒不繳驗者。 |
| 2. |
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照者。 |
| 3. |
冒用證照或持用冒領之證照者。 |
| 4. |
申請來臺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者。 |
| 5. |
攜帶違禁物者。 |
| 6. |
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 |
| 7. |
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言行者。 |
| 8. |
經許可自國外轉來臺灣地區從事觀光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未經入境第三國直接來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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