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代申請醫療院所若發現申請人及其陪同家屬在臺期間發生違規違常情事,應立即通報衛生署。 |
| (二) |
陪同來臺家屬限於申請人之二親等內血親、配偶、配偶之父母、或子女之配偶,且以1人陪同為原則(惟得依醫療需要申請2人同時或先後來臺陪同):
| 1、 |
如屬來臺進行活體肝臟移植手術,其肝臟捐贈者與受贈者皆為申請對象,故各可申請陪同照護家屬1人為原則(惟得依醫療需要申請2人同時或先後來臺陪同)。 |
| 2、 |
陪同來臺家屬應檢附第三點第(一)、(二)、(六)及(十)項之應備文件,由醫療院所併案申請之。 |
| 3、 |
有特殊原因需申請其他三親等內親屬陪同來臺,應詳述原因並檢附必要證明文件申請專案許可。 |
| 4、 |
陪同來臺家屬應於申請表件註明在臺預定居住地點。 |
|
| (三) |
大陸地區人民如已持有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本專案獲許可者,原許可證將予以註銷。 |
| (四) |
大陸地區所發給之親屬關係證明書,代申請之醫療院所基於時效考量,得先檢附公證書影本及海基會已收件驗證之收據,申請先行進行審查程序,再於移民署發證前檢附驗證完成之公證書。如因申請來臺大陸人士病況緊急不及完成驗證,得由就診醫療院所敘明事由向移民署提出先行發證之申請,惟仍應於完成驗證後補送驗證完成之公證書。 |
| (五) |
代申請醫療院所之參與條件由行政院衛生署認定,其所從事之醫療服務行為應受相關醫療法令規範。 |
| (六) |
申請來臺大陸人士持入出境許可證,向大陸公安機關辦理來臺審批之時程約為30日至60日。 |
| (七) |
檢附「大陸地區人民專案申請來臺接受醫療服務」流程圖。 |
| 附註:事由代碼,醫療服務專案:155;醫療專案陪同:156。 |